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房屋租赁问题,
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今天,随小编一起,
从法律角度来看看,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七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依法认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内容由双方合同约定的,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所有权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占地面积、面积、结构 、附属设施、家具及家电等室内设计 情况施;
(三)租金和押金、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 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征收;
(九)纠纷 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其次,房屋租赁一方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占用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房屋租赁相关法律常识一、房屋使用期间造成的房屋物损毁的,应当由谁承担修复义务? /p>
《合同法》第220条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另有约定的另一项。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出租人未 履行维修任务的,承 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延长或者租赁期。第222条承租人应自行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损失 、灭失的,应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 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赁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水平。第10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 ,不得走出自家房 屋承重结构和拆除改建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转租问题
原则:房屋转租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的房屋期限。《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 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 》第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如有约定的情况。
例外:若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名 意,初步自将房屋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后续知道房屋被转租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楼梯,否则不能初步自解除合同。《解释》第16条出租 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承租人转租 ,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租赁合同,其以承租人初步同意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通知次 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租赁房屋经过装修后,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无效时,装修物如何处理?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无效的,装修物处理如下:
《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修改,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品,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否则承租人除外。因此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应当恢复 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品,出租 人同意使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由双方按照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时,装修 物做如下处理:《解释》第10条承租人 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此以外如有约定,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品,另外承租人如此。因此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11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修改,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签订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未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事项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 出租人赔偿剩余资金用于装饰装修残值损 丢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房屋装修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 的,应在使用价值范围内包装适当的补偿;
< p>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借款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双方的事不可归责 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借款用于装饰装修残值 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如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费用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 予支持。但有约定的同时。
(三)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装修的,装修物品处理如下:
《解释》第十三条承租人须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装修或者 平时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 四、一房数租的,如何维权
一房数租,也即是出租人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房屋房屋 多次出租给他人,《解释》第六条对于一房数租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说明 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购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承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 一)已经合法拥有产权房屋的;
(二)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法在先成立的。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民事合同法的有关 处理。”五、关于买卖未规定租赁权的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作出了明确释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高频振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原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业主继续有效。”也即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租赁期间,出租人若现状租赁房屋出售的,出租 租赁合同仍对受让人继续有效,但还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况: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出租 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普遍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房屋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认购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买卖可破房屋的情况!
一般情况而 言买卖不破租赁,但有以下情况的,买卖即可破租赁:
《解释》第二十条房屋租赁房屋在房屋发生期间高频活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 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以下情况或者当 事人约定的一个事件: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了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共振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 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六、房屋所有权有房屋抵押,租还是不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 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物规定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 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抵押人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该财产抵押人的,抵押人对已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 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 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因此,若租赁房屋抵押权在先,出租人仍有权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也可 租赁该房屋,但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风险,也即是后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得在先的抵押合同中成立,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此时租赁合同对于房屋新建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也即是“买卖可” 此时,如果在认购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房屋有抵押权的,出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租赁后,出租人将房屋抵押的,承租人应该如何 保障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已出租的财产抵押权的,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关于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权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最内部对抵押物的” 受让人继续有效。”
由此可知,租 租赁合同仅对抵押权的实现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承租人而言,只需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抵押权在后,则抵押权的实现不会对承租人造成很大的影响,对于承租人而言 就而言,应当将房屋已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该房屋的房屋的抵押,出租人未告知的,则应当对抵押权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已经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房屋租赁需要注意的事项越来越多,希望对现在或将来的出租人、承租人能够在房屋租赁中保驾护航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 p>2020最新房 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第一个有关节日,订购本房屋合同。
条房屋合同基本情况
该房屋房屋现场 于 市 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厨,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托管。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一种房屋种类:
(一)甲方房屋使用情况 身份证的,甲方最后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该房屋转租权的,甲方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转租权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 .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 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融资中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逐步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 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造 p>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补偿后日内对该房屋进行改造: ,改造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p>
(二)甲方(□是/□否)允许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 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 ,双方也可以另行书面规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共计年月。
(二)房屋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意识到继续承租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文字) /□婚姻)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甲房屋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文字/ □口腔)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赁 p>
(一)租金标准: 元/(□月/□季/□半年/□年),总计: 元(大写: 元) p>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 , .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计价/□甲方代理人直接计价/□甲方代理为房地产机构的,乙方应在 银行 开立账户,通过该账户支付租金,房地产机构无法直接 向乙方预付租金,但乙方未按期 银行支付租金的情况。 房地产机构应于本合同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合同一份送交 )
(四)甲 甲方代理人计缴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 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
(二)房屋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 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 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董事会章程,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 (□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北极甲方出示相关缴费支出。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 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交付的交付 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附属房屋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 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完成交付。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附属房屋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双方应结清各自应承担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 协助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方向甲方支付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 补偿)
该房屋返还后 内乙方必须甲方同意继承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支持,甲方 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 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 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 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合理 ,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 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遗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有约定以外,乙方 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融资重组中土地部分或 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签订书面转租合同。
(三)接受转租方 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股票波动
(一)融资支撑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使用优先于第一 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支持房屋所 能够发生触发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艾滋病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其中一种情况的, 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纳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 不可抗力导致造成房屋毁坏、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达到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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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 p>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
(四)乙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到日的。
2 、欠缴各项各项费用达 , 元的。
3、行走
4、尝试自拆改变该房屋主体结构的。
5、尝试自拆建筑物转租给第三人的。 p>
6、利用该房屋开展违法活动的。
7、其他 : , , , , , , . .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 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况之一,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借款,甲方 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征收的租金余额 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 、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 该房屋或者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
第一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补偿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产权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中 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条款具体,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 权利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不得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 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申请模拟解决;协商或 深圳市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外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 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来源:山东高院、转自:央视社会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