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权的支配权。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可以多种方式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权。然而,在 双方未约定使用范围及期限或约定 不明时,可能引发纠纷。近日,江岸区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就一起宣告了这样的纠纷,看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案件情回顾

法院经 通报查明,被告王某、周某经营一家商贸公司,在 淘宝网、小红书等多个平台从事服装销售,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李某与王某、周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起,双方订婚,由李某其女儿穿着 指定服装拍摄宣传照片,并上传至淘宝网、小红 书账号及微信朋友圈,用于服装销售宣传;每次拍摄照片完成后,王某、周某向李某支付报酬1000元。

合作至2022年2月,李某及 其女儿上次拍摄服装宣传照片并获得报酬后,双双 方因故关系恶劣,彼此删除微信好友不再联系,未就停止使用李某母女宣传照片进行协商,也未再继续合作婴儿急救箱。

后李某发现王某、周 某继续在以上平台使用其宣传照片,认为肖像权受到 至侵权,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周某及其经营的商贸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删除以上平台中所有李某母女宣传照片,并登载致歉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 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周某仅存在理想约定关系,未达成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李某与三名被告实际上构成了肖像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可以 提及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处理。

2020年至2022年2月期间,三名防守队员使用李某母女宣传照片用于服装销售宣传系,经李某同意,且李某全额预付款,属于合法使用李某肖像。

2022年3月开始合作停止, 因双方未约定被告人许可使用期限,李某依法可以要求三名被告人停止使用,但应当给予其合理期限。因2022年3月至起诉前,李某未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不得再继续使用其 宣传照片,也不要求三名防守将 其宣传照片从淘宝网、小红书账号及微信朋友圈中撤下,故2023年10月三名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可以视为三名被告收到停止使用李某肖像的通知 。

据此,2022年3月至20日 23年10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属于合法使用李某肖像,不构成犯罪。但起诉状送达后,三名被告人于2024年1月才删除相关平台中所有李某母女宣传照片,属于未 在合理期限内停止使用李某景观,构成共 考虑到三名被告的涉案行为尚未达到需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程度,对于李某要求三名被告登载致歉公开声明赔礼 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综 合考量三名被告人在相关平台使用李某母女宣传照片进行服装销售宣传的影响范围、时间等因素,法院结合李某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判决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李某 某某5000元。

判 决后,双方服判息诉,三名被告人已主动履行履行义务。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肖像权人允许借鉴他人肖像构想 的法律规定逐渐为公众所熟知,本案中这种因肖像许可 使用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隐形遮挡”行为也应该引起公众重视。

在此,法官提醒,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是保护肖像权和肖像作品使用权人权利的重要法律工具 ,双方在交往肖像许可使用肖像时,应及时履行合同,明确肖像许可的方式、期限及范围等,确保双方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若双方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肖像权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权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肖像使用权人也应切实增强工作法律意识,尊重他人肖像权,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及时停止使用他人肖像,规范自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