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为了有效阻断疫情的传播,严格落实“落地即检、主动报备”的措施,确保核酸检测“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经过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相关事宜发布通告如下:
首先,本通告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其次,本通告中提到的出租房(包括日租房)是指除了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并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日租房则是指以小时或日为租期,提供“住宿服务”的出租房。
第三点是关于流动人口抵沈后的规定。他们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屯)委员会和单位报告,并需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如果投靠亲友在家居住,被投靠人应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代为申报时,必须提供监护人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四部分涉及到出租房经营者的责任。他们必须登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承租人信息报送至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来说:
1. 出租人(包括个人和单位)应在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报送信息;若租赁房屋信息发生变更或续租,也需在7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2. 目前仍未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租赁双方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
3. 日租房经营者需要通过日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人信息;用于经营的房源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沈安码”,并获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4. 如果租赁房屋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租赁的,平台公司或出租人必须履行信息登记报送责任;平台公司还需确认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核验房源“沈安码”后,方可发布日租房房源信息。
第五点强调了相关单位应遵循的原则:“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1. 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属地公安派出所,并告知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当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至属地公安派出所。
2. 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房管理工作;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了解到的出租房流动人口信息,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属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3.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须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给属地公安派出所。
4. 社区(村屯)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社区(村屯)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本社区(村屯)的居住房屋出租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属地公安派出所。
第六部分指出了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单位需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屯)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具体要求包括:
1. 出租人、经营者及中介机构应详细了解承租人、受雇流动人口的居住地、旅居史、健康状况等信息,并查看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发现外省市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沈人员或黄码、红码人员的,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村屯)委员会。
2. 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社区(村屯)委员会做好相关管控工作,做好环境消毒,加强自身防护。在出租房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期间,承租人不得随意外出。
3.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如在租住期间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配合治疗观察。
4. 日租房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住宿人“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严禁“一证多人”“无证入住”,不得泄露、出售入住人员个人信息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七部分提到,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有关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朋友们,请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让我们携手合作,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夺取防控斗争胜利贡献力量。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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