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运行机制,促进工会组织民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建立的基层工会。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等区域性工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会员人数不足百人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超过百人的可选择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领导机构选举及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代表大会实行三至五年届期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八条 代表构成应突出基层职工主体地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占比不超过20%。女职工、青年职工等群体代表应保持合理比例。
第九条 代表名额按会员规模分级设置:百人至二百人设30-40名,万人以上规模最多不超过240名。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主要职权包括审议工作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民主评议,选举领导机构等重要事项。
第三章 代表产生
第十三条 代表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严禁指定行为。劳务派遣工会员权利行使按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选举采用差额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15%。候选人须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换届会议前需向上级工会报备,15个工作日内获得批复。
第三十九条 建立年度民主评议机制,对工会干部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须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四十二条 创新会议形式,允许采用视频会议等现代技术手段,确保代表有效履职。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明确工会干部罢免情形,包括连续两年测评不合格、严重失职或违法犯罪等。
第四十三条 强调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相互独立原则,不得合并或替代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