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指出,时代豪庭公司及监理公司对杜班公司罚款203500元一事,虽然罚款单上有杜班公司施工人员的签字,但签字行为并不代表认可罚款金额。因此,这笔罚款不能视为杜班公司已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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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指出,工程罚款在施工过程中并不少见,本质上属于承包方违约责任的体现。由于发包方通常占据优势地位,有时会利用罚款手段对承包方施压,尤其在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时,罚款可能被滥用。面对这种情况,承包方通常有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仅签字确认收到罚款单,不表达对金额的认可;另一种是在签字时附加“同意”或“马上整改”等字样。根据本案情况,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条款,第二种签字方式可能被视为承包方接受违约责任。因此,承包方在遇到罚款时不必过度紧张,但需谨慎处理,该签收时签收,该提出异议时及时提出。此外,若发包方依据合同条款开具罚款单,无论承包方是否签收,均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可参考(2020)最高法民申6938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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