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查。然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不少法院将其当作普通诉讼案件处理,审查周期过长。这种现象不仅给法官带来额外负担,还使管辖权异议成为拖延诉讼的常用手段,严重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针对这一问题,山东高院近期出台了《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该文件旨在优化审查流程,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有效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提升司法效率。
根据新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需提交完整书面申请,包括身份信息、移送法院名称、异议理由及证据等要素。申请材料不全的,法院将给予三天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审查。同时,文件明确列举了五种不予审查的情形,包括重审案件、指定管辖案件等。
为防范权利滥用,意见特别指出四类可能构成滥用的情形:反复提出同类异议、虚构管辖连接点、违反约定管辖以及明显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认定属于滥用的,应在三日内书面告知被告不予审查的理由。
审查程序方面,符合条件的异议将由承办案件的审判组织负责,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进行询问或听证。一审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复杂案件不超过30日。裁定书内容根据处理结果有所不同,驳回异议的可仅列明相关当事人,移送管辖的则需列明全部当事人。
上诉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采用合议制,以书面审查为主。二审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一审法院。文件还对文书送达作出专门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确定送达范围,以提高工作效率。
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管辖权异议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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