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9行终101号判决,对案件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人的父亲因腰腿痛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随后出现脑梗塞,经紧急手术后转入ICU治疗一个月,最终不幸离世。病人在住院期间骨折并导致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诉人复印病历后向XX市医调委申请仲裁,但医调委仅依据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和陈述报告,认定病人因长期卧床且未进行尸检,判定医院无责。然而,医院在病历上弄虚作假,脊柱外科病历未记录骨折情况,反而伪造了一份无日期的ICU病历记录骨折,并在汇总页篡改为入院前骨折。
申诉人向医院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住院期间骨折及病历造假问题,却只得到电话解释和敷衍。申诉人申请行政仲裁时,医院脊柱外科主治医生王某及医患办人员坚称专家已有结论,病历无问题。
申诉人多次通过XX市12345政务平台反映问题,最终行政主管部门仅承认医生发现骨折后未及时记录病情。在文字确认骨折事实后,申诉人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医院伪造病历构成医疗事故,并予以赔偿。然而,行政主管部门仍以“未发现病历造假”为由搪塞,对住院期间骨折及赔偿问题避而不谈。
申诉人不服处理结果,向XX市X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处理意见并重新调查。庭审中,医院竟向法庭提交一份无原件的假病历,公然伪造证据。申诉人申请法院调取医调委存档的病历作为证据,并在质证环节明确指出:脊柱外科病历未记录骨折;入院检查报告被篡改;25日、26日病历缺失;24日后附的无日期病历系伪造,签名医生非ICU或脊柱外科人员,内容系捏造。
行政主管部门的两份专家意见自相矛盾,一面称“骨折诊断明确”,一面又辩称“病情变化未及时记录”。伪造的病历将脊柱外科病情混入ICU记录,造假痕迹明显,但专家意见仍坚称“未发现造假”,明显是为违法行为作伪证。
法庭上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病历:一份是法院调取的医调委存档病历,显示入院无骨折且缺失25日、26日记录;另一份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伪造病历,声称入院前骨折并有26日记录。行政主管部门刻意混淆住院期间骨折与入院前骨折的关键事实,甚至不惜伪造证据。
一审判决荒谬地认定两份内容对立的病历均有效,采纳伪造病历,并将篡改、隐匿病历等违法行为轻描淡写为“病历问题”。行政主管部门的所谓“解析”始终不敢书面公开,仅口头辩称“24日发现的骨折可能是入院前已有”“入院检查不够仔细”“缺两天记录符合规定”。法院未审查解析依据,直接采信,完全背离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审法院错误地将审理焦点限定于“处理程序是否合法”,而非“处理结果是否属实”。判决书以“不规范书写病历不等于伪造病历”为由回避违法事实,甚至无视申诉人补充的“销毁护理记录”新证据。篡改、隐匿、伪造、销毁病历均属违法,但法院却用“不规范”掩盖犯罪,如同将杀人行为定义为“不规范动作”。
《民法典》明确规定,隐匿、伪造病历应推定医疗机构过错,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亦严禁篡改病历。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职,法院纵容伪造证据,用“不规范”粉饰违法,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精神。
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助长违法行为,损害司法公信力。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尊严。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