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位朋友向我反映了一个情况:在停薪留职的两年期间,他的工龄没有得到认定。鉴于此,我想借此机会谈谈关于停薪留职期间工龄认定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停薪留职”。这是一种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在此期间,职工虽然停止领取工资,但保留其职位并继续缴纳一定的费用(通常称为停薪留职费)。这样的安排一般不超过两年时间。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这位参保人出生于1964年6月,自1983年9月开始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人员。从1999年7月至2002年6月,他经历了一次停薪留职的过程;之后于2004年7月正式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同年前往省外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并由新雇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直至2024年6月申请退休时为止。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员工来说,如果经过批准后离职,则之前累积的工作年限可以被视作缴费年限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这意味着即使某些年份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它们也可能被纳入总的服务时长之中。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情况。例如,通过审查档案资料发现,该名参保者仅在其第一年的停薪留职期间支付了相关费用,因此只有这一年被认定为有效工龄。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那些在个人账户设立之前就开始执行停薪留职计划的企业员工而言,如果没有按时交纳相应的费用,那么这段时间内的工作经验将不会被计算入内。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除非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有效的缴费记录,否则很难获得官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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