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629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甲公司同黄某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部分》,约定甲公司广场9号楼904房间出租给黄某,租赁期限为1年,年租金5万元。合同将兑后,双方未再签订合同,案涉房屋一直由黄某使用,并按期交付租金,租金已结算至2022年5月31日。后黄某未支付尾款租金,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某按照每年8万元的标准支付2022年6月1日以后的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年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5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满足新的租赁且黄某继续使用涉房屋合同至2023年10月,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解除合同。

甲公司虽曾以《催收租金通知函》的形式得知黄某年租金由5万元变更为8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单方出具的《催收租赁通》知函》,并未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案涉租赁房屋仍按每年5万元标准履行。法院遂补解除双方适用的《房屋租赁合同》,黄某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15个月租金总计62500元。

法官说法

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自住或者生产经营之需房屋租赁。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一岁以上的,应当申请批准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但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的,应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租赁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推定为未变更,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文字:刘绍文

转自:沂南法院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