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总则》总则编部分未有更大的亮点,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遭遇继承权

涉及继承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非法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行为理人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年龄、人口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 .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结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人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法人为特殊法人

居民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务所需要的公民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述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务。(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人员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其规定。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没有受益人、受益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助人困难、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十八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有规定的,其处罚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违法人遭受性侵、侵犯后还可起诉

不得侵害人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02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具有所有权的物或者新增物所有权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透明添附形式,如物品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 ”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三、建筑施工区分批次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特别是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天津中心,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规定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为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补合同,征收费用。是否征收费用、征收多少费用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今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种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置,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从而其第二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制度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容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其他具有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03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群众网购需求增加,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影响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十五条格式制度条款。(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物业故障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目标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票据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款)

6.房屋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面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赁购买同权保障的制度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商营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充值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编第三十五章);在总结编码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保留规则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章)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条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违约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条)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04

人格权独立成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突出对人格权的保障。

1.明确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组织或个人强迫、诱骗、利诱体器官捐献现象,我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来,性骚扰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车站、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地。 《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拓展保护对于具有明显一定社会性别的,被他人使用论证造成公众混乱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深度”他人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复印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等权利。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监督评审涉及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格核定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日益形成多样性,《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05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其中。(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篇)

2.收养存在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短暂,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紧张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经人民法院处罚不准,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双方再次共同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双方均享有自由。

5.疾病婚姻作为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不再将“传染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判处婚姻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行为,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6.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法律上明确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的范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事件。(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抚养费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编码婚姻法规定的“后续抚养的子女,以随子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新生儿子女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06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废除了此前对遗产的援引,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急剧丰富、增加,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因而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包容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并与其(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子、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不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缘故,使得被继承人的侄子、甥获得第二顺位基础继承人资格,突破了相当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过程遗嘱两种形式。(第一千百三十六、第一千百三十七条)

5.取消公证遗嘱功效优先规则为修改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愿望,《民法典》制定了遗嘱效力规则,废除了以太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保护更好的民法相关意自治原则。(第一千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清晰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千第一一百四十五条)

07目标责任编七大亮点

1.明确“自甘风险”规则,主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针对性责任。(第一款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 .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明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情况紧急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涉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犯罪行为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人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同意的知情权,明确职工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六条)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定,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建筑物中抛物,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文章转自“苏丹有诚律师事务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