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发布了2019年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在这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个关于特殊工时的案例引起关注。

不定时工作生产是一种最常见的特殊工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时数的限制。例如,很多公司的高管、销售等人员通常不会打卡坐班,但公司对他们有任务量的要求。另外,不定时工时情况还涉及外勤、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劳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以及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等。

十大典型案例就是这样一个案例:汪某入职时已签订了一份《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认书》,随后,汪某提出辞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延迟及休息日加班费。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实行加班申请制,汪某亦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故不同意向汪某支付加班费。仲裁委员会上诉后认为,汪某提交的年休假缓冲表佐证其岗位为工程造价师,该岗位岗位经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调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使汪某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亦不能认定其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结合汪某对加班的举证情况,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汪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除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外,其他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对劳动者是否实行特殊工时,并不取决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单方告知,而在于劳动者所在的岗位是否实行特殊工时由于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因为特殊工时加班费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特殊工时,不适用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规定,这一点要让员工一清二楚,本来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

为防止“特殊工时”引发劳动纠纷,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就在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中创设了“不利条款”。企业在申请特殊工时审核批时,提交职工签署《特殊工时需要制定职工意见表》,表头位置就有关特殊工时不适用加班费规定的介绍,职工在拿到表格后,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也省去了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北京日报记者: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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